胡进峰、叶康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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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胡进峰、叶康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进峰;叶康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胡进峰,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叶康宁,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申请执行人胡进峰与被执行人叶康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粤1971执10782号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分期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暂计利息320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查明的财产:2021年4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康宁名下位于东莞市[房产证号:C4××70]一栋,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6日止。由于上述房产涉另案(2021)粤1971执2901号办理了首封,本院道滘法庭正对房产进行处理,本案于2021年9月3日向上述法庭申报债权,有待处理后再进行分配。(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康宁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恢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李正文审判员 杨娜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柱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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