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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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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4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银鑫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455号之二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危小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忠,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60元,减半收取计1,211.30元,财产保全费1,050.60元,均由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书记员  叶舒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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