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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72民初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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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72民初293号
  •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润达光伏无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2民初293号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沈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达光伏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延祥路XXX号。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达光伏无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达光伏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柯永宏审 判 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宋秉章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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