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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鸿制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782执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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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浙0782执445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鸿制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2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鸿制笔有限公司;楼惠英;楼樟豪;李樟弟;金巧莲;楼小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44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官塘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53965。 法定代表人楼惠英。 被执行人浙江金鸿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55939200。 法定代表人李樟弟。 被执行人楼惠英,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楼樟豪,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李樟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金巧莲,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楼小青,女,1979年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7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867821.67元及利罚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6739.11元、诉讼费31889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楼小青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小区××单元的房地产。得款381万元,扣除申请执行费66739.11元、诉讼费3188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偿3706371.89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706371.89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4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何 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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