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与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283民初5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吉0283民初586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与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7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张某2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83民初586号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街内。法定代表人:张某1,处长。被告:张某2,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诉被告张某2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经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诉讼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俭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月 微信公众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辽1403执恢49号 下一篇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湘0725行审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