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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湘0725行审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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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725行审5号
  • 案件名称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0/3/16 0:00:00
  • 当事人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周美林
  • 案件缘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72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3号。 负责人:商均。 被执行人:王治新,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周美林,女,汉族,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王治新妻子。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对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作出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538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至今未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处罚机关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长滨 人民陪审员  江 鹏 人民陪审员  刘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施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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