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湘0725行审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0725行审5号案件名称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0/3/16 0:00:00当事人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王治新;周美林案件缘由
其他行政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72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3号。 负责人:商均。 被执行人:王治新,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周美林,女,汉族,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王治新妻子。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对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作出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538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治新、周美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至今未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处罚机关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9]40号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长滨 人民陪审员 江 鹏 人民陪审员 刘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施丽 来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与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283民初586号 下一篇 韩学琼、吴伟、刘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0)川0113民初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