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辽1403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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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1403执恢4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陈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4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0号。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委托人代理人韩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连山公安局白马石乡派出所干警,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已按判决全部给付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519.00元被执行人陈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贺亚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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