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海与姜国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吉0106执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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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106执5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秀海与姜国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18 0:00:00当事人
王秀海;姜国庆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06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海,男,195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国庆,男,196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秀海与被执行人姜国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6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返还2019年9月至12月人民币共计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3、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陶春智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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