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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0)粤02刑更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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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02刑更411号
  •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0/3/26 0:00:00
  • 当事人

    邢光新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刑更411号 罪犯邢光新,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光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邢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8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粤02刑更40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邢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光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9年10月份,共获考核分3760分,表扬6次,其中,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0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60分。2017年9月9日因医疗室物品摆放零乱被扣5分。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邢光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光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芳 审判员 王华明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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