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 解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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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 解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1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住平舆县辛店乡新淇沟村委。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留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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