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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 解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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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 解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1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住平舆县辛店乡新淇沟村委。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留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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