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6民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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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2406民初109号案件名称
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和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5 0:00:00当事人
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06民初109号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大街135-5号。法定代表人:宁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冉来,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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