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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鄢德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辽0504行审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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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504行审9号
  • 案件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鄢德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0/3/16 0:00:00
  • 当事人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鄢德光
  • 案件缘由

    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504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雨,局长。 诉讼代理人战海红,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鄢德光,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辽宁省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明林罚决字【2019】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鄢德光在高××镇胜利村组织修建电塔过程中擅自改变林木用途。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本明林罚决字【2019】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3月份,通过巡查发现鄢德光在胜利村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罚款55580元(2779平方米×20元=55580元),罚款320元(0.32立方米×2倍×500元=320元),总计罚款55900元,并补植被毁林木3倍的林木,限期6个月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故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恢复林地原状(拆除林地内持续占用林地的建筑)。申请人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向我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鄢德光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并且在催告通知的时限内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鄢德光系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其组织他人毁坏林地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鄢德光不应为被处罚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作出的本明林罚决字【2019】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梁艳秋 人民陪审员  许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晓宇 书记员李倩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人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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