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7民初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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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527民初459号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筠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7 0:00:00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7民初459号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08729189D。 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华(系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刘光清,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光清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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