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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元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20)云05刑更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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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云05刑更254号
  • 案件名称

    罪犯赵元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0/3/27 0:00:00
  • 当事人

    赵元春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5刑更254号罪犯赵元春,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大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元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3月30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2010年9月28日、2011年11月30日、2013年1月30日、2014年4月30日、2015年7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七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六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20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元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元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元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全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朱 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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