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康、郭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782执1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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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浙0782执12648号案件名称
朱华康、郭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5 0:00:00当事人
朱华康;郭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2执12648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康,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郭猛,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朱华康与被执行人郭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华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猛归还申请执行人朱华康借款118212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郭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郭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郭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郭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华康。综上,被执行人郭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26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邹欣荣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骆婷欢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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