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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皖0111执恢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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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皖0111执恢239号
  •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
  •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高王村沈郢组,注册号340111600086825。 经营者:汪文安,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68046。 法定代表人:尚昌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戈文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尚昌生,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36389413。 法定代表人:尚昌林,经理。 关于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货款2533346.6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2026677.28元、506669.3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月12日起、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平安建材经营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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