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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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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616号
  • 案件名称

    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616号原告: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李庆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可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鑫橡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劳玉华法官助理 周天娇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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