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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升、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104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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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4民初3342号
  • 案件名称

    陈升、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升;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104民初3342号原告:陈升,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韩晓东,职务不详。原告陈升与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水力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截止2020年6月30日止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项5427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受雇于被告,在双台子区学府园项目和兴隆台区西华府项目长期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20年7月31日被告单位重新认定并给原告重新打欠条,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认定欠原告陈升工资余额(截止2020年6月30日工资表)54277元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没钱、企业困难为由拖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对原告的欠款。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升在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从事项目监理工作。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欠付原告工资款54277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为原告陈升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以上事实,欠据上加盖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予以证明,经当庭出示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陈升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合理陈述依法认定本案事实。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欠付原告陈升工资款,并为原告陈升出具欠据,原告陈升以用人单位,即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的工资欠据为依据直接提起诉讼,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本案为普通民事案件。原告陈升与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陈升要求被告辽宁水力原公司给付工资款542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适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升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报酬542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原告陈升已预交,由被告辽宁水力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7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陈升负担0元,应予退还1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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