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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勇与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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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余勇与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余勇;杨德弟;何庆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勇,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杨德弟,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何庆轩,男,1970 年 12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勇与被执行人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7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德弟,何庆轩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勇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德弟银行存款3284.76元,扣划了何庆轩微信账户存款7600元,已经前述扣划金额支付给申请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德弟的房屋一套,已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1200元,不宜拍卖房屋,申请人现在也同意不拍卖房屋,故未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鉴于房屋价值与本案未履行标的额差距较大,本案不适宜拍卖房屋,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533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  欢-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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