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勇与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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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余勇与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勇;杨德弟;何庆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勇,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杨德弟,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何庆轩,男,1970 年 12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勇与被执行人杨德弟,何庆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7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德弟,何庆轩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勇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德弟银行存款3284.76元,扣划了何庆轩微信账户存款7600元,已经前述扣划金额支付给申请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德弟的房屋一套,已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1200元,不宜拍卖房屋,申请人现在也同意不拍卖房屋,故未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鉴于房屋价值与本案未履行标的额差距较大,本案不适宜拍卖房屋,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533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 欢-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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