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3民辖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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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民辖33号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会;梁燕飞;梁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民辖33号原告: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381号富阳国际810。法定代表人:肖文革,执行董事。被告:朱先会,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梁燕飞,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梁山,男,1990年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会、梁燕飞、梁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4日,梁角忠(已去世)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坐落于周村区交汇处西侧爱国7号楼5套房屋,面积401平方米,房款共计721800元。2008年7月1日,梁角忠与原告签订退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梁角忠支付的房屋价款480000元及其施工费用14000元共计494000元分5次退还给梁角忠。截止至2009年12月,原告返还款项共计477600元,剩余16400元(该款项抵顶2010年占用费用)。后自2011年起至今梁角忠(已经去世)及三被告一直占用该房屋,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返还房屋,三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三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回避。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梁山系该院在职工作人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梁山系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张 斌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孙雅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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