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3民初17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3民初1721号原告: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W9JGR13,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成科技1座。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骁,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548754X3,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天益路。法定代表人:孙爱飞。原告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3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3元,由原告泰州高意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申 丽书 记 员 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惠新、黄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6执恢130号 下一篇 山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3民辖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