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毕维维、柏祝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恢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恢62号
  • 案件名称

    毕维维、柏祝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毕维维;柏祝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毕维维,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柏祝章,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维维与被执行人柏祝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毕维维借款本金7万元,但被执行人柏祝章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微信部分存款,已对银行、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4416.64元;查询到登记车辆一台(已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不能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柏祝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