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82号之一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华、罗建军、冯四平、邓二毛罚金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7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华、罗建军、冯四平、邓二毛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我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李华、邓二毛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并扣划了罗建军1119.68元,冻结并扣划了冯四平3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罗建军、邓二毛、李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分别为罗建军罚金100000元、冯四平罚金30000元、李华罚金20000元、邓二毛罚金15000元,未执行到位罗建军为98880.32元,李华为20000元,邓二毛为1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绪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