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1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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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923号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1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某;刘某1;刘某2;刘志强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923号原告:吴某,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雄县。原告:刘某1,女,201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雄县。原告:刘某2,男,201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雄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雄县。系原告刘某1、刘某2之母。被告:刘志强,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雄县。原告吴某、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志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刘某1、刘某2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刘某1、刘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吴某、刘某1、刘某2负担。审判员 王红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述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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