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春华、金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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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948号案件名称
邱春华、金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邱春华;金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948号原告:邱春华,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硕,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原告邱春华与被告金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邱春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邱春华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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