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敏、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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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400号案件名称
赵良敏、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赵良敏;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400号原告:赵良敏,女,200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该公司员工。原告赵良敏诉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赵良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良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良敏承担。审 判 员 孙桂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彬书 记 员 周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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