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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菲菲、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翁有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803执9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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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9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菲菲、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翁有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江菲菲;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菲菲,女,1983年07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求实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2902Q。 法定代表人:朱小贞。 被执行人:翁有良,男,1972年04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菲菲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租赁合同纠纷的(2021)浙0803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菲菲房租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75533.7元,优先偿付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8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72333.7元,未实现债权为57666.3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衢州新农都实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75533.7元。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有良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荷花西区69幢2单元102室、15号、30号的房地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传唤被执行人并制作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江菲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菲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有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景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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