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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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172号案件名称
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172号原告:叶福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鹤峰,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系叶福庆之子。被告: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工业园区园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学亮。被告: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南沿村镇南街村邯临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永良。叶福庆与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叶福庆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29.60元,减半收取计1464.80元由原告叶福庆负担。审判员 李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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