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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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872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87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孟盗窃罪执行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孟尚欠罚金四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孟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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