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王、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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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09号案件名称
吴小王、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小王;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09号原告:吴小王,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妮,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羊角塘镇回龙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陈辉。原告吴小王与被告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王以其已与被告祁阳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小王负担。审 判 员 彭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锴书 记 员 罗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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