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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如、秦锦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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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光如、秦锦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光如;秦锦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如,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被执行人秦锦彬,男,汉族,1960年5月3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如与被执行人秦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秦锦彬偿还王光如借款113734.1元执行扣除已付的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306元。经查被执行人秦锦彬有工资收入,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冻结被执行人秦锦彬工资账户来偿还本案案款,经征求其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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