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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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000号案件名称
刘秀芬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秀芬;白阳;白天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00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芬,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金象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白阳,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白天林,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满族,北京交通大学后勤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刘秀芬与白阳、白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白天林、白阳偿还原告刘秀芬借款385000元及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上述款项,被告白天林、白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刘秀芬5000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白天林、白阳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刘秀芬4575元;四、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刘秀芬负担(已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白天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以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30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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