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783号

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生效的王瀚瑫;雷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783号
  • 案件名称

    王瀚瑫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瀚瑫;雷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783号被执行人雷琼,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瀚瑫,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雷琼与王瀚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雷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瀚瑫给付各项费用131.937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案执行过中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4188.81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钊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