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周、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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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59号案件名称
杨义周、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义周;王海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59号原告:杨义周,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王海状,男,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杨义周与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义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义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义周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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