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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贵彦、陈勇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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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17号
  • 案件名称

    徐贵彦、陈勇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贵彦;陈勇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元及利息368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的工资收入已被本案冻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以(2019)陕0722执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有63000元,本院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63000元,扣除执行费1000元,剩余62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继续冻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恢复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院以(2020)陕0722执恢108号结案通知书结案。2021年4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城固县某某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参保信息。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1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电话约谈,因本人在外地暂不能回来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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