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国、郑彦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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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建国、郑彦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建国;郑彦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建国,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郑彦虎,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建国与郑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彦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彦虎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安建国支付门款33400元,利息400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61元,但被执行人郑彦虎全部未履行,本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彦虎银行存款32459.63元,用于支付部分案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彦虎名下有甘E3Q052五菱牌汽车一辆,并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该车,但未扣押到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彦虎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建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刘立远审判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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