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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双舟、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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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30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双舟、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双舟;付欢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303号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白石岭村砖桥组011幢。法定代表人:胡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吕新,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双舟,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付欢欢,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双舟、被告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汪双舟、被告付欢欢的地址不正确,没有联系方式,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正确身份信息材料及联系方式,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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