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双舟、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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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303号案件名称
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双舟、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双舟;付欢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303号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白石岭村砖桥组011幢。法定代表人:胡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吕新,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双舟,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付欢欢,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双舟、被告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汪双舟、被告付欢欢的地址不正确,没有联系方式,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正确身份信息材料及联系方式,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焱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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