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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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293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293号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某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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