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诏江、杨道水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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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3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诏江、杨道水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诏江;杨道水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诏江,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杨道水,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文诏江与被执行人杨道水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道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文诏江转让款4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8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57元,保全费3320元,执行费6961元,合计477671元(后续利息按判决书所确认的另计)。因被执行人杨道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诏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杨道水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司法扣划被执行人杨道水工商银行存款1000元,2021年9月26日扣划光大银行存款30000元,合计31000元;三、2021年5月9日通过执行事项委托平台,向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海沧区六区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道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4月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4月14日、4月15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联系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1000元,本案债权尚余446671元(包含执行费)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道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文诏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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