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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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870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8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帅危险驾驶罪执行一案,于2021年1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帅尚欠罚金九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帅的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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