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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丰长法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175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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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175号之九
  •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丰长法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丰长法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175号之九申请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华强旅游城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29422M。负责人:叶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丰长法,男,汉族,1963年12月0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长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丰长法在62×××5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3.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丰长法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1.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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