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凤、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恢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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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恢248号案件名称
刘长凤、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长凤;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凤,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3828780H,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庄卫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凤与被执行人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830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赵 冰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明月书 记 员 钱晓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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