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1、包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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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676号案件名称
包某1、包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包某1;包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676号原告包某1,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曹艳利,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2,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包某1与被告包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1撤回对被告包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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