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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雨秋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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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7472号
  • 案件名称

    崔雨秋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崔雨秋;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7472号申请执行人:崔雨秋,女,200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辰怡景园**楼**。被执行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执行董事。崔雨秋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20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崔雨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1.36元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5日向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7月1日、7月8日、9月3日先后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南京南昌路支行、南京城西支行及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账户均被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XXX室迁移,目前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龚德华审 判 员 安文琪审 判 员 陈建军法官助理 沈 纯书 记 员 王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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