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本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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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60号案件名称
吴本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本智;黄能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吴本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能杰,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与被执行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529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能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66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能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工资已冻结,本院扣划99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不动产房屋另案在网络拍卖中。通过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能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本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能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本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9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卫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凤鸣代理书记员 周楚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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