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本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60号
  • 案件名称

    吴本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吴本智;黄能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吴本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能杰,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与被执行人黄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529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能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66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能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工资已冻结,本院扣划99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本智;不动产房屋另案在网络拍卖中。通过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能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本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能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本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9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卫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凤鸣代理书记员  周楚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