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玲、赵立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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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313号案件名称
张翠玲、赵立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翠玲;赵立业;王金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玲,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赵立业,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王金榜,男,汉族,1951年8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张翠玲、赵立业与王金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06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546387.4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金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金榜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王金榜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在此居住。6、本案标的款546387.48元,执行到位122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张翠玲、赵立业,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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