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朝前、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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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案件名称
孟朝前、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朝前;黎小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原告:黎小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孟朝前,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受理原告黎小鹏与被告孟朝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原告黎小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小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舒 婧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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