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侠与朱学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5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550号案件名称
蔡世侠与朱学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蔡世侠;朱学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550号原告:蔡世侠,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猛,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蔡世侠与被告朱学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世侠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世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马 威书记员 曹玉强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596号 下一篇 孟朝前、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