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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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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东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东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147号之一被执行人:周东华,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湖南伟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东华罚金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刑终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东华银行存款39430元,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东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周东华正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倪宏华书 记 员  熊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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