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梁怀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997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梁怀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梁怀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97号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A7XT5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号2层208室。        负责人:王泳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李函蔚,青海泰宏(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怀玉,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梁怀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邹燕书记员    俞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